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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成功辩护陈某民寻衅滋事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4-09 10:20:1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民于2014年1月加入由同案被告陈钊组织的犯罪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利用陈钊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身份,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等手段,拉拢村两委、聘用干部、村治保会成员,安插社会闲散人员入村工作,发展亲信。该犯罪团伙以普宁市某村村委会办公室为据点,通过滥用治安处罚权等方式强行收费,在村辖区内实施多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了以陈钊为首,以陈民等十数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侵犯了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民因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羁押、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民受陈钊教唆,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任职“保安组长”,伙同其余团伙成员阻碍当地公司生产,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人身控制。此外,伙同其他团伙成员先后多次通过骚扰、恐吓、殴打的方式强行向村民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等费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

本所陈喜平律师接受陈民亲属委托,担任陈民的辩护人。在本所辩护律师的积极争取下,被告陈民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结合陈民认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判处被告人陈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争议焦点及辩护意见

陈律师通过会见陈民、阅读卷宗材料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陈民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事实存疑;二是陈民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存疑。针对争议焦点,陈律师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民并非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陈民于2011年左右已经接受村政雇佣担任“保安员”职务,而同案被告陈钊于2014年才开始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此期间内,陈民一直按照村政安排从事工作,不宜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

二、被告人陈民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规定,寻衅滋事罪客观上应有“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民强行收费的目的、对象明确,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被告人陈民强制要求当地公司与村委会形成卫生服务关系,该行为并非肆意的,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三、被告人陈民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请求法庭依据《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陈民予以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陈民作为“保安员”,仅协助同案犯强行收费,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民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陈民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陈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庭上,陈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积极行使辩护权。法庭经审理,虽然没有采纳律师提出的有关恶势力犯罪团体成员认定、犯罪行为法律定性的辩护意见,但法庭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有关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法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民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结果相较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减少一年,此次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也获得了当事人充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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