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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成功辩护苏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17 11:50:59

案情简要

被告人苏某某因偶然机会在微信群看到有人传播可付费观看的淫秽视频,觉得是个赚钱的商机,便在网上与陈某、林某等人结识。在陈某的组织及利益的引诱下,苏某某误入歧途,在微群中频繁转发付费观看的淫秽视频链接,之后还担任某淫秽平台的代理人之一,按比例收取平台利润提成,非法牟利十七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抓获。

委托人陈某某因其丈夫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委托本所提供法律帮助,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喜平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思路

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苏某某,仔细阅读卷宗材料,针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无异议,但认为苏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能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苏某某因偶然机会而误入歧途,在此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此处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其参与平台代理的时间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的;被抓捕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被告家属积极配合退赃,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辩护意见

苏某某仅因一时错误认识误入歧途,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前科,且认罪态度良好,家属积极配合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苏某某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其涉案金额、所起作用、犯罪情节,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具有坦白情节,应该认定为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形,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的可能性小,挽救的可能性高。

 

法院判决

揭阳市中级人民认定苏某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基于苏某某的综合表现及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法院认为其属于可以依法从轻的情形,最后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办案小结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些。为此,陈律师作为苏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苏某某认罪认罚后,为其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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