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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成功辩护廖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22 11:34:07

案情简介

20198月,被告人廖某伟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羁押。公诉机关指控,廖某伟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某某车行”,在该组织中以暴力、滋扰、恐吓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并请求法院依法惩处。本所林洪婷律师接受廖某伟亲属委托,担任廖某伟辩护人。在本所辩护律师的积极争取下,一审法院结合廖某伟认罪态度,从轻判处被告人廖某伟有期徒刑二年。该实际被判处刑期相较于辩护律师预估的可能被判处刑期减少一半,此次辩护工作取得成功。

 

辩护过程

本所林洪婷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廖某伟辩护律师后,积极查阅案卷,并与被告人会见。在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后,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疑、涉及的四宗寻衅滋事事实中有两宗存疑,可就此提出辩护意见;若法院未采纳二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可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此后,辩护律师一方面积极与被告人沟通,劝说其如实供述无疑点的两宗寻衅滋事事实,争取从轻处罚;另一方面,针对该案件中涉及的疑点,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廖某伟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被告人廖某伟参与对被害人廖某升、周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人廖某伟在参与对被害人廖某龙、薛某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积级行使辩护权;同时,通过会见时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良好沟通,被告人廖某伟在法庭上承认了参与对被害人廖某龙、薛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法庭经审理,虽未采纳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但法院鉴于被告人廖某伟在庭上如实供述对廖某龙、薛某寻衅滋事的罪行,依法对廖某伟从轻处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结果相较于辩护律师预估的判决结果减少一半,本次案件辩护取得成功。

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本所律师细致严谨的作风、成熟的辩护策略以及良好的刑事辩护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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