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4-88738660 合作伙伴:悉尼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
EN
成功案例
  1.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有关抚养费用纠纷,应如何正确维权

发布时间:2021-08-17 11:05:49

一、案情简要

被告魏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洪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512日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到原告满20周岁为止。之后被告仅仅支付了一小部分费用,严重违背协议书的约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给原告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洪某向汕头市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援助,要求本案被告魏某补齐拖欠的抚养费用,并按照协议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2019220日,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翔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深切体会我方当事人困难处境,细心聆听其事件经过及请求,并积极运用法律相关规定,最终成功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二、办案思路

张律师与当事人面谈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被告魏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按《离婚协议书》有关约定补齐抚养费,并且以后应按月支付、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方的收入状况及当地发展水平,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数额可能得不到全部支持,通过交流,原告法定代理人洪某对此表示知悉且同意按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三、代理意见

张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两点代理意见:

1、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魏某于2014918日出生,起诉时仍处未成年阶段。被告在《离婚协议书》达成抚养费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却没有主动支付,在洪某多次追讨下至起诉时仅支付人民币20000元,严重违背《离婚协议书》约定,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将自20166月起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2、《离婚协议书》达成的有关约定应受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抚养费以及其他的教育费、医疗费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一般可按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支付;无固定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结合本案,原告在诉讼期间称被告在离婚前月收入在两万元左右,离婚时被告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每月4000元抚养费及约定支付至原告20周岁均为被告自愿提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付至18周岁,并补齐拖欠的抚养费用。

五、办案小结

抚养费对一个小孩的成长至关重要。本所律师从多角度出发,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最终使当事人成功获得抚养费,也使得孩子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下成长。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0754-88738660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