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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4-08-13 17:23:16

案由: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谢某彬等三人

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139820时多,被告人谢某彬、谢某欣、谢某杰驾驶摩托车途径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机场路圆岛时,因怀疑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谢某杰、谢某辉等人超车,遂尾随其至新溪镇水厂桥头一烧烤摊后,手持水果刀、塑料椅等殴打被害人谢某杰、谢某辉,当时在该烧烤摊吃烧烤的同案人谢某锋(另案起诉)、林某某(另案处理)见状即持塑料椅上前协助被告人谢某彬、谢某欣、谢某杰等人殴打被害人谢某杰、谢某辉以至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逃离现场。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杰的损伤属轻伤。

本所律师谢丰凯受龙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作为被告谢某彬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谢某彬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

二:被告人谢某彬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被告人谢某彬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归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

五:被告人谢某彬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诉,认罪悔罪态度好。

六:被告人谢某彬和被害人谢某杰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谢某杰的原谅,被害人谢某杰也出具了《谅解书》。

考虑以上情况,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根据部分可被采纳。

对此,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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