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仅为一美金的案例
案情概况:
2010年12月, 美国某婴幼儿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通过深圳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汕头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联系,洽谈代工生产事宜。达成意向后,美国公司送来样机一台,要求汕头公司按照其样机生产相同的产品。随后,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美国公司将会独自享有并保留产品及其模具中所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对产品及其模具的开发和创作(无论上述开发和创作是由汕头公司独自完成还是和美国公司联合完成)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应由美国公司独自享有。
2011年2月,双方签订模具定作合同,并约定以客户提供的样机图片作为模具参考,具体以美国公司最终确认的图纸为准。合同签订后,汕头公司开始两款产品的工业设计,且汕头公司付出所有设计的费用,美国公司没有承担任何费用。
2011年4月,汕头公司完成外观设计,美国公司确认外观设计;汕头公司遂开始模具制作 ,由于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加开部分模具,美国公司又不愿意承担加开模具费用,最终该费用也由汕头公司承担,共六万多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汕头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了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11年6月, 汕头公司开始研发,并编写程序方案。在该方案中部分采用汕头公司原有技术专利及方案,并由汕头公司投入研发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在此过程中,美国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研发费用。
2011年8月,汕头公司开始制作样机并送美国公司确认。这时,美国公司提出按照原双方所签保密协议,该两款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他们所有,但汕头公司却认为该两款产品包含有汕头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告知美国公司汕头公司已经申请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汕头公司同时提出两点主张: 1.美国公司应向汕头公司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注塑模具涉及的产品由汕头公司独家生产,并保证不把本合同第二条所指明的涉及到模具及其关联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 2.汕头公司向美国公司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注塑模具涉及的产品外观设计交由美国公司独家使用。美国公司对此不以为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双方应意见有分歧,未达成共识,但仍愿意继续合作。
2011年9月,首批试模样机各50台发出。随后,美国公司提出产品改进意见,汕头公司按改进意见进行试订单的生产并发货。同时汕头公司申请其中一款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2月,汕头公司寄出最终样品给美国公司确认。
2012年1月至3月,产品完成RoHS及美国伊利诺斯州铅含量的检测,但美国公司一直未确认样品,且拖延支付最后一批模具费用。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美国公司再次要求汕头公司将该两款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转给他们,并告知他们已经在北美地区申请专利,并提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至此,双方的矛盾加深。
争议焦点:
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该归谁所有?
在该案例中,美国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应由其所有;但汕头公司却认为,该保密协议签订的基础是美国一方提供成熟可用的技术,汕头公司只是负责生产,这时才有义务去保证其中的知识产权为美国公司所有,现汕头公司为整个产品的研发、设计,乃至模具的制作支付了所有的费用、人力甚至是用到了自己的已有知识产权成果,知识产权若由美国一方取得显失公平。
和解过程及结果:
2012年5月9日,汕头公司委托本所涉外律师谢丰凯、古俊峰、黄绮婷作为本案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本所了解到深圳公司声称汕头公司是其工厂,从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美国公司签约后再用大致相同的合同(该深圳公司通过改变价格来赚取差价)来与汕头公司签约。面对美国公司的追索,律师协助汕头公司向深圳公司清楚地阐述了利弊:若美国公司来追索,可能只能追索到深圳公司,若深圳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纵观整个案件,律师认为,和平解决能够使双方进一步合作,任何一方采用强硬的方法都有可能使谈判破裂,不利于各方实现最大的利益,对簿公堂更会使各方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在律师的主持下,深圳公司与汕头公司一起接待了来访的美国公司代表,并坦白了双方的关系,深圳公司还承认了对于研发费用是深圳公司赚取了差价,所以才导致一方面美国公司认为付出了足够的钱,但另一方面汕头公司又觉得在研发方面主要是花自己的钱,美国公司一分钱都没出过。至此,各方消除了误会,汕头公司与美国公司达成了和解,双方相互谅解并愿意继续合作,由汕头公司将该专利以一美金转让给美国公司,同时美国公司保证只在汕头公司生产。双方在律师的协调下,还重新签署了一份更为公平、有效的保密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需要根据双方具体对该知识产权的贡献来决定归属。
给企业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是保密协议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外方一直都很重视,如何在保密协议中首先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而这点恰恰是中方很多企业在跟外商合作及谈判时所容易忽视的一个情况。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聘请专业人士对保密协议进行研究、修改、提出法律意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应该重视涉外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不要担心增加一点费用或者添麻烦而草草让公司本部非专业人士把关就匆匆决定。若企业不认真审核保密协议,也不去预测保密协议将可能带来的风险,盲目接受,将很有可能导致争议,不但耗费时间、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失去客户。保密协议的签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订立。我们的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也不应将保密协议看成洪水猛兽,而应将保密协议的制定看做是促进双方更加公平地合作、以及互相制约的平台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