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确认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4-29 10:58:21
案由:确认权纠纷案
原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案情介绍:
2006年,原告郑XX收到工商银行的电话录音,称原告在该行开了牡丹借记卡,并在商场进行了消费,要求原告郑XX存钱还款,否则将在原告的私人账户中进行扣款,同时提供了联系电话给原告进行核对。原告并没有在沃尔玛商场消费,因此原告打电话进行质询,对方称最近出现类似的金融诈骗案件,原告的个人资料已泄密,被他人冒名进行开户,要原告继续打电话向公安局伪证科进行报案。在对方的诱骗下,原告便按照其提供的电话进行报案,对方所谓的公安人员称原告的资料泄密严重,在其他银行也有开户,并询问原告是否在其他银行进行开户,称要通知银行把假冒原告名字开户的账户冻结,要原告将款项取出另外存在其提供的安全账户中。原告信以为真,将所有款项取出,并打电话与对方所称的金融管理科进行联系,对方叫原告到柜员操作更改金融识别码以保护原告的存款安全,原告按其所称到柜员机上进行操作,并输入了自己的密码,后柜员机上显示“款项”,对方叫原告输入5万元,原告便按其所称输入5万元,这时柜员机上显示户主为“钟XX”,至此,原告方才感到可疑;便到银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称原告系被他人诈骗了,原告得知后便请求银行先将上述款项冻结,同时拨打110进行报案。对此,为了取回被犯罪诈骗的5万元,原告聘请了本所陈喜平律师代为处理本案。
在接受委托后,陈喜平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配合工作,经公安机关最终侦查得知,犯罪分子所用的账户系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开设的,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而该账户的开户人钟XX经公安机关查证,钟XX从未在被告处开设过银行账户,其身份证曾遗失,上述账户系犯罪分子利用钟XX遗失的身份证件进行开户登记的。至此,本案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在获得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后,本所律师按照本案的客观事实,向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权纠纷,请求确认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XXXXXXXX账号中的存款本金50000元属于原告郑XX的财产。
审理本案的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郑XX划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XXXXXXXX中的款项系被犯罪分子诈骗而划入的,该款项的所有权属于原告郑XX所有,依法判决被告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郑XX。至此,历经二年多的时间,原告郑XX终于取得了其被犯罪分子诈骗的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