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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6-08 11:45:00
原告:蔡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陈唯得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23日,原告以自有粤DT****号小客车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日起至2010年12月**日止。2010年3月*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许某第一时间向被告总公司报案。遂后,被告总公司指派业务员到现场查勘,并做了查勘记录,确认投保车辆发生车损事实。后来,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处理车辆的理赔事宜,原告即自行委托了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费用价格认证。该司于2010年4月**日作出价格认证结论,确认该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62896元。
    原告认为,原告投保车辆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车辆损失,依据保险单的约定,被告应对投保车辆予以赔偿。对此,原告提交了保险事故查勘记录、价格认证结论书、机动车检验记录单、公证书等证据。
    对此,被告辩称,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故对原告提交的认证价格不予承认。另外原告出险时提供给被告查勘人员的车辆行驶证副页没有签注检验记录,依规定属“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对于事故没有报警也没有提供交警处理书,被告对该事故不予认定。对此,被告提交了粤DT****车辆行驶证正副本一份以证明该车辆没有年检;提交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责任。
 
    争论焦点:1.原告做的价格认证是否可以采用;2.被告提交的粤DT****车辆行驶证正副本是否能证明涉案车辆没有年检; 3.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报警也没有提供交警处理书是否影响赔偿。
 
    一审中我方律师提出,被告既然对我方提交的机动车检验记录单没有异议,即证明其对我方机动车已经年检的事实的承认,故其提出我方车辆驾驶证没有签注检验记录即没有年检的说法不成立。另外,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而且明显对自己有利,故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为:许某接受原告委托向广东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事故车辆损失维修费用进行价格认证并无不当,被告虽对维修评估价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故采信原告提供的修复价格认证。由于被告已承认原告提出的机动车检验单和机动车查验记录,故其提出的用于证明涉案汽车年检尚未完成的证据粤DT****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缺乏必要性,不予采纳。虽然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报警也没有提供交警处理书,但是原告提供的保险事故检验记录已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情况的认可。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扣除15%免赔率之后的53461.6元保险赔偿金和鉴定费,并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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