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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村居律师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8-10-08 10:36:43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具体而言,属于雇佣过程中发生雇员死亡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死者吴某洋系外来务工人员,受雇于包工头郑某,为发包者林某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商业综合体的拟开业商铺进行室内装修。2018年9月1日,吴某洋在从事电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触电事故导致当场死亡。随后,死者家属赶赴事故发生地,因人数众多且情绪不稳,个别家属出现当街拉横幅等过激行为,事故现场一度混乱。为此,龙湖区金霞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安监、挂点村居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人员介入本案调解工作。居委会村居法律顾问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经调解人员夜以继日的努力协调,纠纷最终得以平息,事故各方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化解。

【调查与处理】

本案自调解人员介入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共历时一周时间。期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各方围绕责任分配问题、赔偿金额、赔偿义务人范围等诸多问题发生激烈争论,且死者家属对本地政府部门介入调解抱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和不信任感,由此造成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无法推进。消除死者家属的抵触心理成了本案调解工作能否取得突破的瓶颈。为此,调解人员耐心为死者家属疏导思想隔阂,并通过设身处地为死者家属权衡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渐消除死者家属对政府调解人员的抵触情绪,提升信任感。村居法律顾问以律师的角度为死者家属剖析本起事件所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耐心解答死者家属的法律疑惑,并借此循循善诱,引导死者家属依法维权,合法、合理地拟定赔偿清单,摒弃不合法、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推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展,并取得死者家属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借助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援助,政府调解人员迅速划定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晰各方的责任分配问题,进而做通其思想工作,使赔偿义务人各方积极主动承担起相应赔偿的责任,配合调解工作的开展。最终,在各方的努力协调下,死者家属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概要如下:死者吴某洋的家属认可该事故原因系死者因电工作业操作疏忽所致;林某和郑某作为本起事故的发包人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六十万元(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为一次性终结赔偿;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以人道主义援助名义向死者家属支付慰问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以人道主义援助名义向死者家属支付慰问金人民币一万元。和解协议签订后,赔偿款项和慰问金均及时付清予死者家属。至此,本起事件终于得以平息,地区恢复原有的秩序和稳定。

【法律分析】

    1、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所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吴某洋的近亲属当然属于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死者吴某洋直接受雇于本起事故装修工程承包人郑某。作为雇主,郑某对吴某洋因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的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调查了解,本起事故装修工程承包人郑某并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且未依法工商登记。法定资质作为一种行业准入限制或资格,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林某作为工程发包人与雇主共同赔偿死者吴某洋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

6、鉴于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吴某洋的死亡与该商业综合体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商业综合体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属于赔偿义务人范围。本案商业综合体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平息事件,调和矛盾的考虑,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给予死者家属慰问金的做法有利于事件的和解,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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