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1-04-29 10:58:48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郑某某(女)
承办律师:陈喜平
案情介绍:
2005年,原告谢XX因无法与妻子(即被告郑XX)继续共同生活,依法委托本所陈喜平律师向一审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时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谢XX的离婚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分居,无法和好,谢XX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原告再次委托本所陈喜平律师于2006年再次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1、请求判决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本案,本所陈喜平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调查取证被告郑XX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转移、藏匿的银行存款和股票;其二、依法向国土部门调查取证登记在被告郑XX名下的房产。
案件经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2005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照准。对于被告郑XX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转移的银行存款及股票,也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对此,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被告名下股票、资金、银行存折及被告从银行所提取的存款归被告所有;3、被告名下的二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
对于该判决,被告于2007年向二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被告郑XX的上诉,依法维持一审金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