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工伤案
发布时间:2011-03-29 17:34:19
被告1:张某某
被告2:许某某
被告3:林某某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某前受被告1张某某雇用为其帮工做建筑板模施工。2006年7月1日,杨某某在张某某雇用下到澄海区林某某的房屋做建筑模板施工。当杨正在屋顶施工时,不慎从板面上跌下,严重受伤。杨遂后被送往新溪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遂被转送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腰椎骨折伴脊椎损伤、截瘫。杨某某经住院治疗49天,因无经济能力继续住院治疗,遂于2006年8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腰围固定3-6个月;每3个月复查X光片,术后一年取内固定物。
杨某某出院后,经与张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三人交涉,始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后,杨某某委托本所律师陈唯得代理,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
陈律师接案后,经充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积极联系组织张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三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杨某某得到一次性赔偿款60000多元,避免旷日持久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