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
发布时间:2011-03-30 16:44:32
2006年12月27日,本所接受刘某某近亲属的委托,为公诉机关起诉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接案后,本所指派陈唯得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经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参加本案的庭审,充分了解本案案情。陈唯得律师发现,公诉机关对刘某某指控的情节明显与本案的客观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在本案实施过程中,刘某某本人当时并不在现场。经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陈唯得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犯共同强迫卖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开庭审理期间,陈律师据理力争,坚持自己的观点,明确指出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0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采纳陈唯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对本案也未提起抗诉。犯嫌疑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