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案件概况】
张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张亮告诉陶晶,希望陶晶在二人有孩子后能全职照顾家庭,陶晶答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不断有摩擦和矛盾,张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经常不在家,陶晶为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儿,在女儿的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张亮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某天,陶晶查看张亮的手机,发现一女子与张亮的露骨对话,才知道张亮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晶觉得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张亮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陶晶主张张亮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
陶晶认为自己婚前有正式工作,婚后为了抚养孩子全身心投入到家庭8年之久,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张亮因此才能放心打拼,且双方离婚后,陶晶走出家庭,重新找工作也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张亮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坚决不同意给付陶晶经济补偿。张亮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算作对陶晶在经济上做出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张亮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陶晶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抚养,张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张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确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张亮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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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