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和部门主管联席会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15:04:38
(2015)粤丰律通字第14号
为了规范及完善律师所的管理,打造一支一流的管理人才队伍以适应“律所人员凝聚团队化、律所发展模式公司化“的要求,律师所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在定期召开实际管理人会议和行政事务联席会议方面积累了很多正面、积极的经验,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常任顾问委员会暂行条例》和《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关于岗位任期的规定》已广泛征求律师的意见并已正式发布生效。为了完善及配合这两份文件的实施和落实,让整个律师所的管理结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加能发挥其潜在的活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律师所决定继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实际管理人会议以及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事务联席会议之后,定期召开律师所主任会议和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具体规定如下:
1、律师所主任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就律师所的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讨论和布置;
2、律师所主任会议由律师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3、由于各自分管业务领域需要通报、汇总,原则上,除开庭业务或者出差之外,律师所主任、副主任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主任会议;
4、律师所主任为主任会议
召集人;
5、主任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在会后发表主任会议备忘录;
6、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就各个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和安排;
7、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由律师所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任、副主任组成;
8、除开庭业务或者出差之外,各部门主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部门主管联席会议;
9、律师所主任或者副主任为部门主管联席会议召集人;
10、联席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制作《丰粤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业务落实情况表》,就各部门已完成和未完成业务事项进行跟踪落实 。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自2015年8月起开始实行。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15日
为了规范及完善律师所的管理,打造一支一流的管理人才队伍以适应“律所人员凝聚团队化、律所发展模式公司化“的要求,律师所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在定期召开实际管理人会议和行政事务联席会议方面积累了很多正面、积极的经验,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常任顾问委员会暂行条例》和《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关于岗位任期的规定》已广泛征求律师的意见并已正式发布生效。为了完善及配合这两份文件的实施和落实,让整个律师所的管理结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加能发挥其潜在的活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律师所决定继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实际管理人会议以及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事务联席会议之后,定期召开律师所主任会议和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具体规定如下:
1、律师所主任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就律师所的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讨论和布置;
2、律师所主任会议由律师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
3、由于各自分管业务领域需要通报、汇总,原则上,除开庭业务或者出差之外,律师所主任、副主任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主任会议;
4、律师所主任为主任会议
召集人;
5、主任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在会后发表主任会议备忘录;
6、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就各个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和安排;
7、律师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由律师所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任、副主任组成;
8、除开庭业务或者出差之外,各部门主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部门主管联席会议;
9、律师所主任或者副主任为部门主管联席会议召集人;
10、联席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制作《丰粤所部门主管联席会议业务落实情况表》,就各部门已完成和未完成业务事项进行跟踪落实 。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自2015年8月起开始实行。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