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交流管理办法
(2014)粤丰律文字第2号
为更好地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速律师业务交流,提高办公效率,为事务所内各律师及行政人员提供一个互相交流信息的平台,本所特设微信交流群。为使在线使用本微信群有一个更加文明、和谐、健康的交流环境,维护每一位群内成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如下交流管理规定:
一、微信交流群设置
1、本群由事务所统一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本群每一个人员以实名制申请一个固定的微信号作为群内专号,本所管理员或经本所主任授权之代表将在群内下发工作信息、通知、通报、工作安排等,逐步实行所内无纸化办公及远程办公。
3、群内成员由以下人员构成
(1)本所全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
(2)本所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行政人员、辅助人员;
(3)已解除劳动关系,但仍在本所兼任某一职位的行政人员;
(4)已调离本所但经主任许可并且积极、主动发帖、跟帖的律师;
(5)经本所主任许可,具有本所业务发展所需专长的本所人员子女;
(6)其他经本所主任许可并加入的人员。
4、对于已离职的群内成员,管理员将予以退群。
5、成员子女非经要求,不得随意发帖,并且不得将微信群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对更换微信号码的人员,先报告本所主任经批准后由管理员纳入本群。
二、注意事项
1、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2、群内适用于业务、学术交流、信息沟通以及行政公务信息(通知、公告)的发帖及跟帖,其他交流可转到好友栏内,私人问题请转入好友栏内交流。
3、交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禁止诋毁事务所、办公人员及律师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语言,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色情、暴力等内容。
4、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病毒网站链接,尤其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网站链接。
5、严禁在群内发布商业广告信息。
6、凡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影响办公微信群正常、有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管理员可以予以劝止、删帖乃至警告;成员子女违反规定经劝止无效的,管理员报请本所主任同意后方可以予以退群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