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丰律通字第15号
根据本所(2014)第二次实际管理人会议确定的原则,本所已于2014年7月22日制订《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交流管理办法》,并通过所微信群广泛征求意见,现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将该办法修改后予以发布,请全体人员予以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