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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民事代理案例介绍

发布时间:2007-10-24 12:02:52

民事代理案例介绍

 

简要案情:20057418时许,原告王某的丈夫姚某在海门澳内湾游泳时,被被告羊某养在渔排上看守的狼狗下海咬伤溺水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海门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法医验伤,主持召集有双方当事人及所在居委干部参加的调解协商座谈会,并自愿达成赔偿18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羊某在付给原告王某5万元后,反悔并上访公安信访部门,声称协议是被胁迫签订,要求撤销协议。为此,原告王某聘请我所蔡学扬律师代理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羊某履行尚欠赔偿款13万元。

裁判结果:庭审中,被告羊某及代理人以公安派出所不是法定调解机关,其协议是在不知情,受胁迫之下签订的为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提出抗辩。原告及代理人当庭出示申请法庭调取的双方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及赔偿调解协议原件,当庭质证,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本案不存在协议无效及可以撤销的法定事由,并提出派出所有权在涉及治安管理的人民损害问题上主持调解,请求法庭驳回被告羊其及代理人的抗辩。法庭采纳了原告及代理人的意见,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5]潮阳民一初字第154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羊某应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款13万元并赔偿原告王某停尸费用960元,判决后,被告羊某有提出上诉,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羊某在2006年春节前分二次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款12万元,被告羊某终于履约,较好地解决双方赔偿纠纷。该案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上以案说法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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