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4-88738660 合作伙伴:悉尼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
EN
成功案例
  1.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肖守华律师参与的一起小区游泳池溺亡纠纷

发布时间:2011-03-29 17:17:54

 

【案情】

    某小区内有一对业主开放的游泳池,游泳池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游泳,6岁以下儿童须在儿童游泳池游水,游泳池分为浅水区和深水区。相关的警示标语都张贴在游泳池门口。某日晚8时左右,一家长携带7岁的男孩到游泳池游泳,830分左右,一名游客在深水区与浅水区的交接处发现了男孩躺在水底,急忙救人,救生员及游客报警以及对男孩进行人工呼吸急救等,后急救车到来后施救发现已停止呼吸。事故发生时,家长不在小孩身边,两名救生员有一名不在事发当场,游泳池深水处照明灯失明。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积极与家长联系沟通,希望妥善解决此事,但双方对责任分担及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分析】

    家长认为事发当时深水池照明灯失明客观上阻止了家长或者其他人发现事故,其次,当时发现小孩的不是救生员而是其他游客,一名救生员不在事发当场,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是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责任,二是事发当时家长不在小孩身边且家长一直存在小孩会游泳的心里,因此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已经警示未成年人须家长陪同游水,四是深水处照明灯失明并没有影响到浅水区及整个游泳池的灯光,池水清澈可见,五是事发后救生员及时报警并进行救治,因此不同意死者家长提出的索赔,但是物业公司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给于家长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由于分歧太大,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代理人提出假设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须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前四项以实际发生合理计算,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则可依据《2007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下称《标准》)粗略计算出金额,而精神损害复位金则难以确定具体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称《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28025÷214013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即16015×20320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规定的比较抽象,参照各地审判实践,最高额很难超过5万元。因此即使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最高额也很难超过40万元。

        关于责任分担问题,代理人提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家长,其并未尽到监护责任。《民法通则》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依《解释》第六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因为经营者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所以经营者理应承担一种从事该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从收益与风险活动相一致的要求来看,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当事人可以作出高于其标准的约定,但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该义务或者降低其标准。

        综上,作为监护人家长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双方再次协商谈判,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妥善的解决了问题。

 

【经验】

    尽管事件得到妥善解决,但是悲剧毕竟无法弥补。作为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时时刻刻小心谨慎。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管理时,一定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因自己一时的疏忽,给其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也使自己面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0754-88738660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