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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抢劫罪案

发布时间:2012-08-01 17:22:39
  案由:抢夺罪
  被告人:方某某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二街“蓝梦发型设计”门口,见被害人周某某手提一个手提包徒步经过,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立即骑车靠近被害人周某某乘其不备将周某某手提包抢走,包内有天语牌K-TouchU2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2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875元)、手链1条、农业银行卡1张、面值1元的塔吉克斯坦币1张、面值100元的秘鲁币1张和现金人民币10200元。得手后,当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逃至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龙涛花园附近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本所律师李志海代理被告方某某进行诉讼。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桂菊的陈述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平面图、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的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书;法院刑事判决书;汕头市六中学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所律师李志海出庭参加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活动中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另外,方某某为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当减轻处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依照法律应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某作案时年龄不满18周岁,是初犯,且为在校学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且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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