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网络咨询、到所咨询及来电咨询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2-18 11:01:36
(2013)粤丰律文字第4号
为了理顺各种不同案件来源关系,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通过本所网站来源咨询、致电本所咨询、到事务所咨询及属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粤东进出口商会会员咨询等来源而接受委托的案件,均属事务所分配案件。
二、通过以上来源接受的委托,主办律师应自觉在立案本上说明。
三、属于现场接访的,接访人员均有义务认真接待每一位上门咨询者及来电咨询者,并将主要情况反馈给行政主管;接访人员或接听咨询电话者如果不能现场予以回答,应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本所其他合适的律师给予回答。
四、本所行政主管负责以上咨询的登记及跟踪工作。
五、网络咨询、到所咨询及来电咨询案件的提成比例仍然按原有标准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