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政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设立政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2)粤丰律通字第12号
为了使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了落实实际管理人会议布置的事务性任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务联席会议是指由事务所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及实际管理人会议布置的事务性工作会议所组成的联席会议。
二、政务联席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
1、实际管理人会议召集人
2、领薪律师及实习律师
3、行政主管
4、事务所全体行政人员
三、政务联席会议在认为有必要性的时候,可以邀请其他实际管理人、实务管理人、党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律师参加或列席。
四、政务联席会议实行常态化运作,每周举行一次例会,例会在每周一举行。
五、每周举行的例会重点讨论及安排本周需要加以落实的行政事项以及实际管理人会议要求加以落实的事务性事项。
六、每周举行的例会还要讨论上周举行的联席会议所提出的工作议程的落实情况。
七、联席会议参会人必须做好记录,并由记录人在会后于当天制成工作议程表以及落实情况表。
工作议程表以及落实情况表必须打印正式文本并交由行政主管完整存档。
八、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实际管理人会议召集人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其指定其他实际管理人或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担任临时召集人。
九、临时召集人主持会议时,行使召集人的权利;并在召集人离岗的情形下,对行政事项以及事务性事项的落实负有义务。
十、联席会议成员必须遵循“积极、主动、创造”的宗旨,不断增强自身的团队意识,提升团队精神,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认真、负责、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十一、联席会议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举行一次总结会,并将重要的、尚未解决的行政事项列表备送下月的实际管理人会议审批。
十二、本制度自2012年6月18日起执行。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