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事务所授薪人员的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9 15:13:12
(2013)粤丰律文字第3号
为了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解决资深律师缺乏助理人员的问题,规范本所使用助理以及合理使用、科学配置本所人才资源,经本所实际管理人会议决定,制定人员使用规则如下:
一、授薪人员包括:纳入本所的固定工资系列的所有正式律师、实习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以及其他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均可根据需要,自己指定授薪人员担任具体个案的助手,如在个案中使用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辅助人员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案件代理权限及代理人资格方面的要求,在律师所函和授权委托书方面严格把关。
三、如需要授薪人员全过程协助办案,应在合同(辩护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列明身份,如“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法律工作者”等。
四、使用授薪人员期间,主办律师要言传身教、严格把关,授薪人员没资质从事和不能从事的工作应由主办律师自己完成;事务所有重大任务需要授薪人员完成的,应让授薪人员优先完成。
五、授薪人员协助办理案件期间,主办律师应对其人身安全负责,并负有督促其遵纪守法的义务。
六、授薪人员的报酬由主办律师与授薪人员自行协商,但需要授薪人员参加具体个案的辩护及代理工作的,律师所须在现有收取管理费比例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理费。
七、授薪人员协助办案过程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各种费用,由主办律师负责。
八、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