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4-88738660 合作伙伴:悉尼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
EN

最新动态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及人员设置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27 13:05:44

      

      经征求全体拟担任事务所实际管理人及实务管理人的律师的意见,并征得他们一致同意,现正式公布《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及人员设置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及人员设置
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全所律师在做好本身业务的同时,共同参与广东丰粤律师所(下简称“律师所”)的管理及发展,也为了让每一个律师都有发展的平台及机会,本所从长期发展及民主化管理目标出发,特对本所管理体制及管理人员设置作如下改革:
实际管理人
    第一、律师所拟由股东构成实际管理人团队,实际管理人是律师所的决策者,对创始人负责。
    实际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律师事业、热爱律师所,具有很强的贡献精神及自律精神。
    2、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及工作经历。
    3、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特殊的贡献,其建言建策及合理化建议已被实际落实并被事实证明是正确及有效的。
    4、具有或者曾经有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及地位并同时具有社会效果及良好名声。
    5、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具有巨大贡献或者业绩的。
实务管理人
    第二、实务管理人,本所拟由资深律师组成实务管理人团队,实务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某项事务(律师业务及行政事务)的实际管理者,实务管理人对实际管理人负责。
    实务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律师事业,热爱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及自律精神,严格遵守律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律师所享有良好名誉。
    2、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有较高的业务收入,没受过任何投诉及处罚。
    3、对律师所具有归属感并对其发展目标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4、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及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5、对律师所的规模化发展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并具有较大潜力。
    6、具有担任律师所实际管理人潜力。
    第三、本所由三名实际管理人组成实际管理人团队;
    实际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实际管理人依据股东协议享有分红权利;
    2、实际管理人是律师所的决策者;
    3、实际管理人在创始人的授权下,可以全面主持律师所的工作;
    4、实际管理人在创始人的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主管的领域行使决策权,创始人有异议的除外;
    5、实际管理人享有无需交纳所有规费以及社保医保的权利;
    6、实际管理人有义务为事务所的发展出谋献策,并且主动招揽业务;
    7、实际管理人在对其主管的领域做出某个具体的决策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征求创始人的意见;
    8、实际管理人对主管事务做出决策前,应听取及负责任的考虑分管的实务管理人的意见;
    9、实际管理人在其所持有的股份范围内对律师所的每月经营性亏损负有义务,但对事务所的所有一切债务不负有任何连带责任;
    10、实际管理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创始人认为其行为已丧失继续担任股东的资格时,或者实际管理人已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已不再律师所工作,或主动要求不再担任实际管理人的,其股东身份丧失。
    第四、本所由三名实务管理人组成实务管理人团队;
    第五、实务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实务管理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同下,可以对外称“主任”或“副主任”;
    2、实务管理人对其分管事务享有决定权,但其决定必须征求主管的实际管理人意见及得到同意方可实施;
    3、符合条件的实务管理人在实际管理人一致同意下可以晋升为实际管理人;
    4、可以举荐符合实务管理人条件的律师担任实务管理人;
    5、对于涉及到社会名誉或者社会地位的政治权利享有优先获得权;
    6、对于律师所分配的案件享有优先获得权;
    7、对于律师所招聘的行政人员或者助理人员享有投票权;
    8、实务管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所规章制度的行为;
    9、实务管理人对于分管的事务要勇于管、敢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0、实务管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律师所的利益及声誉的行为,不得发表任何有损律师所利益及声誉及律师队伍团结的言论,在律师实务操作规程及程序上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11、实务管理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实际管理人认为其行为已丧失继续担任实务管理人资格时,或者实务管理人已不再律师所工作,或主动要求不再担任实务管理人的,其实务管理人身份丧失。
实际管理人会议及实务管理人会议
    第六、实际管理人及实务管理人每月必须举行一次例会。实际管理人会议由创始人负责召集,实务管理人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
    第七、任何实际管理人或者实务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创始人及召集人认为没必要的除外,但不必召开会议的理由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八、创始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实际管理人及实务管理人联席会议,有三分之二实际管理人提出或者全部实务管理人提出,应当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九、实际管理人会议和实务管理人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十、本暂行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0754-88738660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