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丨莫言在线打假莫言在线打假,“伪金句”涉嫌侵权?
近日,中国当代作家莫言发布的“打假”视频引发关注。莫言表示,一些网络热转的金句与文章,均为冒名作品。事实上,从鲁迅到杨绛再到张爱玲、莫言,“被金句”的名人不在少数,被杜撰出来的“假语录”更数不胜数。尽管莫言幽默表示:“这些作者都是才华横溢,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发自己的作品,用我的名字岂不是便宜了我。”但杜撰名人金句是否已涉嫌侵权?以此牟利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杜撰名人金句是否侵权?
假借他人姓名搞创作,主要是利用名人的品牌效应,借势提高传播效果。有些广为流传的“伪金句”,原作者对生活有其独特理解,文字表达也较好,这样一来让读者难辨真假。但即使写得再好,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写金句、创作文学作品,已涉嫌侵犯他人的署名权或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事实上,署名权既包括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也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权利。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以杜撰名人金句牟利,该担何责?
擅自使用知名作家的名字,在网络上发表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作家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公众评价降低,而且这种公众评价的降低也会影响有关单位对作家市场价值评估,客观上侵害了其经济权利。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责任。
除此之外,短视频、直播间也是“伪金句”泛滥的重灾区。有人以杜撰名人金句的方式,制作短视频或进行直播,目的是吸引流量、捆绑销售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因此,如果有人在短视频或直播中明确表示杜撰的名人金句属于销售图书中的内容,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如果不仅止于使用名人姓名创作文学作品,还要将冒名创作的作品印刷成书出售牟利,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第(八)项规定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另外,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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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