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丨帮朋友转一笔账,被判洗钱罪?!当心这个操作!
【案情简介】
韩某军是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干部,韩某军与王某叙是好友。2020年某日,韩某军找朋友王某叙转账,称要用王某叙的银行卡。王某叙认为双方关系良好,没有多想就将银行卡借出。当天下午,王某叙的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叙按照韩某军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军指定的另一个账户。2021年,韩某军贪污受贿事发。办案组追踪的资金流向显示韩某军为掩人耳目,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了朋友王某叙账户上,随后让王某叙再转到他妻子汪某的账户上。在韩某军被留置之后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将这50万元资金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确认这笔贿款后,检方对韩某军妻子及王某叙一并提起洗钱罪起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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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