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满月儿子被抱走后:生母获抚养权仍要不回,生父一审被判1年
儿子刚满月就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生活的黄丽(化名)多次和家人远赴海南寻子,均无法要回孩子。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黄丽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遭遇执行难,判决生效两年多至今要不回孩子。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今年3月9日,李某勇被深圳福田警方刑拘,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李某勇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悔罪表现;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赢得了抚养权,但无法要回儿子】
2016年3月,黄丽和李某勇在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1月5日,黄丽生下一子,取名小林(化名)。
据黄丽介绍,2017年12月7日11时许,李某勇从家中抱走小林,不知所踪。对于夫妻俩的矛盾,黄丽的说法是,在她生子时,双方发生矛盾;儿子刚满月不久,李某勇又和她母亲在家中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勇就抱走了儿子,再也联系不上。
儿子被抱走后,黄丽到处找李某勇。多次索要孩子无果后,黄丽决定起诉离婚,要回孩子的抚养权。2018年12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黄丽和李某勇离婚,李某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将小林送交黄丽抚养,且李某勇应向黄丽每月支付小林的抚养费3500元,直到小林满18周岁为止。
李某勇不满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据二审判决书,李某勇称,他和黄丽的婚姻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19年6月,深圳中院驳回了李某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黄丽说,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后,她又先后两次带着判决书去海南澄迈,仍然是“碰壁”。
2020年11月,福田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李某勇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已被法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此外,李某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
此后,福田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将李某勇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对李某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依法对李某勇办理取保候审。今年7月,黄丽和一位办案民警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李某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警方会继续侦办,追究其刑责。至于如何要回孩子,是法院的执行问题,应该去联系福田区法院。
【前夫拒不执行被认定“情节严重”,一审判1年】
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勇因用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福田区检察院对李某勇提起公诉。2021年 3月9日,李某勇到海南澄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李某勇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勇拘役五个月,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李某勇拒不交待儿子的下落,并表示不会把儿子归还给黄丽。李某勇的辩护人表示,李某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李某勇不履行判决义务,虽然客观上妨害了司法,但其主观上恶性小。综上,请求对李某勇适用缓刑。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提交的证据、证人黄丽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勇长期与婚生子共同生活,有能力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接到执行文书等材料后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阻碍强制执行,拒不配合将婚生子交由抚养权人抚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李某勇仍拒不交还婚生子。综上,该院认为,李某勇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对于李绍勇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福田区法院表示,经查,案涉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生效时间长达两年有余,执行干警虽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但被告人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手段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应当认定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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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