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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70岁大爷讨要20年加班费170万,法院支持了多少?

发布时间:2021-11-19 13:47:00

【案件概况】

2001年8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说,他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年4月29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阿东失业了。近20年来,阿东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审判过程】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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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晨报、每日经济新闻、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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