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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微信截屏能否证实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08-11 11:16:16

【案情简介】

“我们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工作是由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兴隆团队在微信工作群内安排。”2017年5月起,刘某斌到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0年8月,刘某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的指派,到阜康市水磨沟乡润万农猕猴桃基地进行作业时,因轮胎爆炸导致刘某斌头部颅骨骨折、创伤性脑损伤。刘某斌受伤后,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报销刘某斌医疗费事宜。后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7日,刘某斌向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一审过程】

该公司称,刘某斌受伤时施工工程不是公司承揽的工程,该工程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斌受伤时驾驶的铲车不是公司所有,刘某斌并非受公司雇佣;刘某斌的工资不是由公司发放,公司未对刘某斌进行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刘某斌。

刘某斌认为,他的日常工作由鲜某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内安排,他受伤后要求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他的工资表,工作人员告知公司驾驶员没有考勤表,有工资表,并将他的2020年4月、5月的工资表通过微信发送,他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实鲜某认可有他的工资表;同时,他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报销被告医疗费事宜,医疗费表格是工作人员制作通过微信方式向他发送,医疗费表格显示医疗费由公司承担,他的工资、医疗费均由公司财务人员打入他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刘某斌提供的微信截屏证据真实、有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过程】

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微信证据成关键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官认为,本案中,刘某斌提交的公司团队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他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故认定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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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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