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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

发布时间:2021-05-16 08:37:58

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后调戏,丈夫出言阻止却被辱骂群殴反抗之下致一死三伤事发后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


3月12日21时许,陈某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2014年3月13日,陈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两级检察院不服遂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二审判决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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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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