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为“抢”外孙女 老丈人杀女婿全家!!!
前不久一起家庭纠纷引发岳父杀害女婿全家的惨案,震惊全国其判决结果也备受大家关注。
小情侣婚后分居急于离婚
邹涛(化名)与妻子张静(化名)是大学同班同学,二人在读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双双前往成都工作定居并举行婚礼。2017年7月,张静生下一个女儿,但一家人憧憬的幸福生活没能实现,夫妻间反而出现了隔阂。
2017年10月22日,在孩子出生4个月左右,张静与邹涛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当日邹涛便离开家中,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11月、2018年12月,邹涛两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但两次都未获得法院支持,夫妻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
男方父母上门“抢孩子”酿成惨案
2019年1月7日,邹涛父母邹波(化名)、杨菊(化名)乘坐火车前往成都,于1月9日抵达彭州邹涛租住的地方。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邹涛与父母一同前往家中就女儿带养问题与岳父岳母进行沟通。邹涛的妻子张静回忆说,当天上午10点35分,她接到了自己母亲的电话,称邹涛和父母一起来到了家中抢孩子闹事,张静随即给物业打电话并报警。
张静的父亲张志军当天和妻子姚冰一起在家中,张静上班之后就负责带外孙女。张志军在庭审中供述,2019年1月10日案发当天10点左右,邹涛和他父母突然来到了家中,自己开门后三人便冲入了室内,“看见姚冰抱着孩子坐在沙发上,邹涛就过去抱住姚冰,他母亲就想从姚冰手中把孩子抢走”。张志军称,姚冰为了躲避被挤到了次卧门口。张志军称邹涛家一直没有管过孩子,并没有资格要小孩,于是就冲上前去将邹涛及其母亲拦开,还对坐在餐厅椅子上的邹涛父亲说让他们控制下情绪。
张志军表示,自己的劝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邹涛和他母亲杨菊又追过去抢孩子,期间邹涛还揪着姚冰的头发按在沙发上。张志军准备去阻止时,邹父邹波站起来将其推靠在墙上,张志军于是前去衣柜隔层里拿出一把刀,并用刀尖指着让他们放手,但邹家人没有回应,邹涛还俯身揪着姚冰的头发。
于是张志军供述,他正手握刀朝邹涛的胸口扎了两刀,邹涛就在沙发上不动了。邹涛母亲杨菊在旁边抱着孩子,张志军于是走上前正手握刀也往她胸口扎了两刀,邹涛的母亲就坐在沙发上不动了。见到自己儿子、妻子被杀伤,邹波正面向张志军扑了过来,张志军就用刀往他身上扎了一刀,邹波就倒在了客厅的地上没有动了。
医疗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邹涛和其母亲已经当场死亡,邹涛父亲邹波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在医院死亡。
法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方也指出,张志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张志军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该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自卫的性质,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请求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虽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此案。四川省高院二审认定,张志军和邹某一家人因为争夺外孙女产生了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刀,喝止邹某等人未果后,即持刀分别向邹某及其母亲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波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张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抓获。
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四川高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刺周某及其母亲胸部数刀,捅刺周波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
四川高院同时认为,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四川高院认为“该辩护见不能成立”。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四川高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四川高院还认定,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上诉人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综上,四川高院认定,上诉人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条规定,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家属表示继续上诉
“一审之前,张静那边就请求我们出具谅解书,还说可以赔偿,但我们没同意。”杨菊的亲戚杨先生说,杨菊和老公邹波都有姊妹,大家都没出具谅解书。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张静那边又联系他们,请他们出具谅解书,杨先生等亲属没有同意,后来和张静没了联系。
“判决书说,张志军已经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我们没有谅解他。”杨先生说,此前他和其他亲属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去了抗诉申请书。
4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最近我院二审的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受到社会关注,对此,我院高度重视,正在依法认真评查本案,将切实做到严格司法、维护公正、接受监督、回应关切。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法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