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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养了15年的女儿非亲生!男子怒告前妻赔37万

发布时间:2021-04-13 10:20:46

温州48岁男子姜某(化姓)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独自抚养女儿却意外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怒告前妻索赔37万结果女儿患上重度抑郁做不成亲子鉴定。

 

案情回顾

温州48岁男子姜某与妻子徐某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姜小小(化名)13岁时被判给父亲姜某抚养。2年后,姜某拿着女儿的毛发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姜某一纸诉讼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54月,温州男子姜某与妻子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姜某抚养,儿女抚养费由姜某承担。

2017620日,姜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与女儿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姜某为女儿姜小小(化名)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农历年底,徐某将女儿带回自行抚养。随后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徐某支付抚养费3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37万元。

20205月,在诉讼期间,双方申请重新确认姜某与女儿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但姜小小(化名)患上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母亲徐某与其沟通交流,希望其配合,但其本人仍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发生这样的乌龙事情后,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姜某也同意,姜小小(化名)对亲子鉴定不予配合,应视为拒绝做亲子鉴定。
故应认定姜某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依法推定姜某与姜小小(化名)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返还给姜某为抚养女儿支付的子女抚养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5万元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姜小小(化名)却始终不愿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判定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亲生子女,第二是养子女,第三是继子女本案中当事人和女儿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姜某对姜小小无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应当返还。


虽然在官司上,是姜某取得了胜利,但是纵观整个事件,却没有一方是获利方,深受其害的,就是无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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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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