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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舅舅100多万元的房子被外甥30万元贱卖......

发布时间:2021-03-15 11:17:37

近日,福建省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焦点:房子被“贱卖”,外甥要不要赔?

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

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判决:外甥被判担责,赔偿7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法官说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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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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