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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冤不冤?法院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3-06 10:52:48
王某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宁苏大酒店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8年7月2日18时左右,王某在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周小羿的(密封的)工资单。周小羿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

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王某

2018年7月8日,公司决定即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

2018年8月14日,王某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已直接向王某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某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公司认为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王某在2018年7月2日私自拆开察看同事的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前,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王某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王某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属强词夺理。

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王某上诉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手中拿的就是工资条,也无法证明拿的是他人的工资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员工周小羿向公司反映工资单被他人打开的情况,证明存在私拆他人工资单的情况存在;其次,监控录像可以看到王某在查看他人的工资单,在察看时明显伴有撕拆的动作;第三,事发后,公司人事部、保安部等负责人约谈王某的情况,相关人员也出庭作证。证人之间,能够相互应证。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王某私自偷拆其他员工工资单的事实成立。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2民终294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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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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