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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被迫同居?59岁大叔怒告27岁前女友:还我17万,小姐姐:那都是你自愿的.....

发布时间:2021-02-17 00:34:50

1962年的大叔遇上1994年的女生,他们在网络上认识“一见如故”,马上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忘年恋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但是,他俩的这段“感情”有点狗血


【案情简介】

大叔薛某和女生柳某是20204月认识的,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实,两个人“好”了没多长时间,后来就不愉快了。

在交往的两个月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了十几万元,后来法院认定也确实有这些钱的。

两人不好了,薛某要求柳某还钱,遭到拒绝,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17余万元,微信里给了8万多,现金给了8万多,说性质属于“不当得利”。

法庭上,这位大叔的说法就让人有点哑然了。大叔说,这个女的是明知他已经结婚的情况跟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自己是屡次拒绝的,但是女的不断骚扰他,要求租房同居,自己是迫于无奈才同居的。


经查明,薛某确实是有老婆的,1987年就结婚了。算起来,大叔结婚时,女生柳某还没出生呢。

女生柳某说怎么可能,我跟他是自愿形成的恋爱关系,是大叔告诉她自己老婆已经去世了,她才在大叔的追求下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的,不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微信的8万多,柳某说是恋爱期间大叔为了讨好她主动给的,现金8万多,“没有收到过”。

 

那么,柳某究竟是不是不当得利?薛某是否被迫同居?

广州云普法团队 杨满玉律师认为,男方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女方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男方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男方的配偶,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这笔钱呢?

杨满玉律师如果有配偶的一方在婚内出轨,向第三方赠与的大额礼品或者大额的转账,作为配偶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要求第三方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关爱; 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不会得到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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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钱江晚报、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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