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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陪女友如厕跌落化粪池死亡,该找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28 12:10:40

【案情简介】

2018314日,杨某之子李先生在陪同其女友上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的化粪池井盖翻落,致使其跌落入化粪池内,李先生的女友在发现后虽然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但李先生因遭受溺水和有毒气体中毒,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认为,公厕建设单位和管理主体,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公厕井盖翻落而未及时维修,导致李先生跌落化粪池中后死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公厕建设方和管理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2余万元。

 

但经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并不属于相关单位的管辖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杨某得知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遂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否认系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结合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未能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由于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在认定被告对于案涉厕所、化粪池具有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管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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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海淀法院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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