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趁老公喝醉解码手机,偷录裸聊出轨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案情简介】
西安王女士婚后不久,丈夫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随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庭审过程】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律师看法】
针对这个案件,周林飞律师认为:法律上对于偷拍偷录,侵犯个人隐私的证据,不予采信,不予采纳,但本案的认定确实值得商榷。第一,王女士是在自己的卧室进行录音,不是在酒店的客房,或者他人住宅里进行偷录。第二,丈夫的手机密码是王女士自己猜出来的,她没有采取其他的违法手段获取。再说,夫妻之间看一下手机也是正常的,不应该理所当然认定她侵犯了老公的隐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无限扩大对被告隐私权保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认定时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包括侵犯隐私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等。
本案中,原告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及通过猜测密码获得被告与第三人聊天记录等信息的行为,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收集被告出轨的相关证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从行为方式来看,原告在自己家中进行上述行为,不存在非法侵扰或公开对方隐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内容上的非法性;从结果上看来,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害后果。
故,原告的行为不具备侵犯隐私权的基本法律构成要件。若无限扩大对被告隐私权的保护,将严重损害原告作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使被告的过错行为得不到法律上应有的惩治,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尚。
【总结】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隐私权的保护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边界性应当依法严格把控,且应当体现公平性与正当性,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依法积极保护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毫无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在现实当中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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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