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发布时间:2020-10-11 11:27:42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
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52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三台路**。
法定代表人黄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秦春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蒋素芳,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原审第三人王兴元,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再审申请人蒋丽萍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安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桂林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蒋素芳、王兴元土地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行终1006号行政判决,以其未转让房屋,仍拥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再审申请人蒋丽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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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法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