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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堂

法治课|外卖员撞伤人,配送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0-10-04 15:55:26

近日,“外卖行业成为高危职业”的话题跃上微博热搜。外卖平台限定的送餐时间越来越短,为了完成任务量,外卖骑手超速、闯红灯、逆行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几年外卖员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外卖的配送时间是评价外卖小哥最重要的指标,看着手机,卡着时间,飞驰在大街小巷,这是外卖小哥们的常态。随时而来的是这一群体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论是外卖骑手被撞伤,还是他们撞了行人,对涉事方而言都是不幸的。

1.案件事实

(1)201912月,浙江湖州的外卖小哥小王在送餐过程中,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因为就事故赔偿问题僵持不下,行人老杨将外卖平台、外卖小哥都告上了法庭。

吴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立琴介绍:“行人去医院治疗,花费了4万多的医疗费,并且构成了一个八级的伤残。事故当日,平台是为这位外卖小哥投保了个人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也是在保险的期间内,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因为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就起诉到我们法院来了。

外卖员小王认为,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也是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这难道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吗?

外卖平台公司则认为:“虽然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行人横穿马路,与平台没多大关系,而且公司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法官介绍称,本案中,小王经注册成为该平台外卖员,在完成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其实已经属于雇佣关系。注册当天,外卖平台还为小王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所以法院认定,平台与外卖小哥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2)20195月某日下午,刚送完一单准备返回接取下一单的外卖小哥刘先生,途中驾驶电动车在宝山区某路上撞伤同样驾驶电动车正常骑行的黄女士。事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刘先生负事故全责。黄女士被撞伤后送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刘先生垫付医疗费1.6万余元。经鉴定,黄女士桡骨远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黄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刘先生身穿某外卖平台骑手的制服并驾驶该外卖平台车辆,应该是在工作期间,相应责任应由该外卖平台合作的A人力资源公司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女士将外卖小哥刘先生与A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是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送餐员,与被告A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送餐过程中,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事发时垫付的医疗费1.6万余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相关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被告刘先生与A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A公司表示,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是网约配送员协议,该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是否接单、接单量,骑手的交通工具是其自行准备,公司不做安排,也不发放报酬。骑手每完成一单,从消费者处获取配送费,暂存在众包账户内,次日可提现。骑手松散度较高,可同时在多个外卖平台接单,存在与多家公司主体存在法律关系的可能,故双方之间不是普通的劳务关系。假设法院据网约配送员协议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应当严格认定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只有骑手开始接单至送餐结束这段时间内才存在相应法律关系。本案事发时骑手不在接送单过程中,被告A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费用意见与被告刘先生相同。

经法院查明,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共同签署《网约配送员协议》,并使用某知名外卖众包平台提供服务。20194月至事发时,被告刘先生持续从事该外卖平台送餐工作。20195月,被告刘先生购买了该外卖众包平台的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并在该外卖众包平台进行接送单服务。事发当日,被告刘先生共计处理37单外卖服务,被告刘先生最后1笔抢单时间为155分,送达时间为1522分。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由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释理说法

案例(1办理此案的法官观点是,当时外卖小哥是主张他与平台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平台则认为双方之间是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应该由外卖小哥自担风险,那么最终法院均没有采纳双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是构成雇佣关系,因为外卖小哥是在平台上进行了注册,而且以平台的名义对客户提供服务,并在配送的过程当中也是要接受平台的相关制度约束的,报酬也是由平台发放,所以他这些特征都是符合雇佣关系。但是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强,外卖小哥可以随时跟平台解除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它具有一个临时性的特征,那么平台也没有像普通的劳动关系一样,按月去发工资,而是以每完成一单任务直接支付报酬的方式去发放外卖小哥劳务报酬的,所以认定雇佣关系更恰当。最终,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行人7万多元,在保险赔偿外,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仍需连带赔偿2万多元。

本案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剩余部分的赔偿款如何进行赔偿?因为本案外卖小哥与平台的运营商之间已经构成了雇佣关系,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平台运营商应该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的外卖小哥在事故当中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3月发布的《涉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侵权案件相关法律适用意见》精神,结合《网约配送员协议》中关于配送员的工作分配、奖惩、报酬发放等约定,事故发生时间,被告刘先生事发当天运单的完成情况,以及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持续的工作状况,每日工作时长等情况,应当依法认定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发时被告刘先生在为被告A公司送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原告应返还被告刘先生的垫付费用。

3.本号提示:

被外卖公司限定时间要求快点送,真要出了事故,外卖公司能说自己很无奈,但能说没有责任吗?但是如今很多外卖公司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为的就是少担责、降低运营成本。据媒体报道称:“现在平台有很多种用工方式,但是多数的平台用工方式中有一个很重要特征,就去劳动关系化,平台不希望和外卖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除了要规避外卖人员有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之外,最主要的事情是要规避平台对于外卖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些劳动义务,借此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

1)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切莫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2)外卖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应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外卖员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现有条件下,通过诉讼来解决劳动权利问题是最有效的,所以劳动者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特别是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就是员工在和平台建立关系的时候,要把所有的平台对于外卖员的承诺,有涉及到相关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妥善保存好,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应该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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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论谈天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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