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判了!天降铁球,女婴被砸身亡,整栋楼赔偿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2016年11月11日上午,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
因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周先生介绍,儿子出生后,他也没有放弃对死去的女儿讨还公道,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共有121户业主每户补偿3000元。
“终于给孩子一个交代了!”周先生说,目前,判决还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有个别业主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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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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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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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
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有改变。
《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察技术,尽可能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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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综合封面新闻(记者刘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