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粤丰律文字第8号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8 16:31:46
通 知
(2009)粤丰律文字第8号
请各律师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到财务部门结清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已办理立案手续而尚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手续或者已与当事人签订委托手续但尚未收到委托费用的,须将全部委托手续退回,并将案件核消。
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在立案后一周内按委托合同约定将委托费用收齐;确有困难的,可延迟至当月最后一天结清,除一周内退回全部立案手续并将该案件核消的之外,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承办律师必须负责事务所的提成部分。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