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粤丰律文字第5号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0 16:17:41
通 知
(2009)粤丰律文字第5号
经与全体律师协商,并取得全体律师的支持及同意,事务所决定自
律师自寻案件,2000元以下的律师所按25%(含税)提成;2000元至4000元的律师所按22%(含税)提成;4000元以上的按原20%(含税)提成。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