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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粤丰律文字第5号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0 16:17:41

   

 

 

2009)粤丰律文字第5

 

经与全体律师协商,并取得全体律师的支持及同意,事务所决定自200971日起,实施新的案件提成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律师自寻案件,2000元以下的律师所按25%(含税)提成;2000元至4000元的律师所按22%(含税)提成;4000元以上的按原20%(含税)提成。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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