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新添加成功案例----曾某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6-06-14 15:31:45
案由:曾某涉嫌强奸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被告人曾某于某网吧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 于同月中旬和下旬,在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曾某、被害人王某因担心被害人王某的父母反对他俩交往,于同年9月1日,被告人曾某以打工为由将被害人王某带至福建省福安市,企图迫使被害人王某父母接受他俩在一起的事实。在此期间,仍多次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父母报警,同月19日,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王某返回汕头。同月29日,被害人王某的父亲得知其女儿与被告人曾某发生过性关系后,即要求被害人王某约被告人曾某见面。双方见面后,王父由于生气殴打了被告人曾某,被害人王某见状后离开现场,王父则将被告人扭送公安机关。
本所田志荣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有关案卷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并非是出于玩弄女性或玩弄感情等动机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而是出于正常交往产生的情感才发生性行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交往的目的是想与受害人谈恋爱。被告人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三、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被扭送公安机关后,就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案件全部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
四、被告人犯罪后有积极而深刻的悔罪表现
1、被告人与受害人父亲见面时被其殴打,不仅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事后公安机关告知其要不要验伤以追究王父的法律责任时,被告人为了表明自己与受害人是真心相爱,也为自己的行为而深深后悔,所以明确予以拒绝,表示不予追究受害人父亲伤害自己的法律责任。
2、被告人案发后,通过辩护人告知其母亲,由其母亲向受害人及其父母转达自己的歉意。被告人的母亲也多次向受害人父母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3、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积极,承认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恳请受害人及其家人能原谅自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因自己不懂法的无知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其犯罪起因是出于与受害人谈恋爱的目的,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并具有从轻情形,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院认定:本所田志荣律师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给予采纳。被告人曾某得到从轻处罚。
本案中,本所律师田志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尊重法律、实体正义、辩护的规律和案情的客观性,恪守“当事人主义”,循现行法法律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相结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本所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相结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