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15年度述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7 16:19:30
(2016)粤丰律通字第12号
根据《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关于岗位任期制的规定》,律师所主任(非创始人担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实际管理人会议、律师所主任会议就本人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述职。经实际管理人会议、律师所主任会议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职务。
根据以上规定,本所将于2016年3月份起分别对陈喜平副主任、欧绍贵副主任、余忆深律师助理进行述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述职时间:余忆深 2016年3月份上旬(结合约谈进行);
陈喜平 2016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待通知);
欧绍贵 2016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待通知)。
述职地点: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述职对象:欧绍贵、陈喜平、余亿深;
述职考核小组:谢丰凯、叶业翰、李广辉;
述职内容:述职人员围绕2015年本人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述职,时间为30分钟;
述职要求:
1、述职人员须着手准备书面述职报告,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陈副主任)和2016年3月20日前(欧副主任)提交本所办公室;
2、述职人员要高度重视年度述职工作,认真总结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述职报告将作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3、述职人员如于规定日期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经办公室再次提醒拒不提交的,则视其自动辞去所担任职务。其述职报告会取消,其所任职务自动终止;
4、办公室在规定日期收到述职对象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须于当日转发给述职考核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27日
根据《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关于岗位任期制的规定》,律师所主任(非创始人担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实际管理人会议、律师所主任会议就本人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述职。经实际管理人会议、律师所主任会议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职务。
根据以上规定,本所将于2016年3月份起分别对陈喜平副主任、欧绍贵副主任、余忆深律师助理进行述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述职时间:余忆深 2016年3月份上旬(结合约谈进行);
陈喜平 2016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待通知);
欧绍贵 2016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待通知)。
述职地点: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述职对象:欧绍贵、陈喜平、余亿深;
述职考核小组:谢丰凯、叶业翰、李广辉;
述职内容:述职人员围绕2015年本人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述职,时间为30分钟;
述职要求:
1、述职人员须着手准备书面述职报告,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陈副主任)和2016年3月20日前(欧副主任)提交本所办公室;
2、述职人员要高度重视年度述职工作,认真总结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述职报告将作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3、述职人员如于规定日期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经办公室再次提醒拒不提交的,则视其自动辞去所担任职务。其述职报告会取消,其所任职务自动终止;
4、办公室在规定日期收到述职对象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须于当日转发给述职考核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