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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采访本所李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7 10:27:06

 

    2009年2月24日,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采访了本所李广辉律师在本次政协会议上所提交的提案,即:关于着力改善汕头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的建议。

提案全文:

关于着力改善汕头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的建议
 
内容:
    汕头市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令人堪忧,外界亦对汕头市区道路交通状况诟病颇多(详见网上盛传的并已对汕头投资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落魄的特区,破败的汕头”一文)。
    汕头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是制约和影响汕头市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及跃上一个新台阶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此进行过长期的多项努力,但是,这一问题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根本性的好转与解决,不仅严重影响了汕头市居民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还有损于汕头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确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的良好形象。如果汕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这一问题不及时加以改善与解决,还会进一步深入影响和制约汕头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甚至会继续给汕头投资环境造成十分消极的负面后果。因此,汕头市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有效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而且是应当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为此,本人建议:
    1、应当按照“3年打基础,5年大变化,10年大发展”的思路科学地、有计划地禁止摩托车在市区的道路上行驶。
    汕头市实施禁摩工作已有多年,但是禁摩的成效却有目共睹,现在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怪圈:那就是你越禁摩,摩托车却越来越多(约有50万辆,外界有人形象地描述和形容汕头市的摩托车之多如蝗虫似蚂蚁像袋鼠)。而且,我市还有大量的摩托车专卖店在出售各种摩托车,这与我市实施禁摩的目标相悖(一方面,汕头市区内在禁止摩托车上新的牌照,而另一方面却允许大量的摩托车专卖店继续销售摩托车)。前年,在汕头市召开的粤东经济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向全市人民发出了“3年打基础,5年大变化,10年大发展”的口号与庄严承诺。我认为,汕头市完全可以结合这一庄严承诺来制定10年彻底禁止摩拖车的目标(详见本人在2007年度的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汕头市区用10年时间实现彻底禁摩目标的建议):即,首先,在三年打基础的时间里,禁止市内摩托车数量的三分之一;在五年大变化的基础上,禁止市内摩托车数量的二分之一;最后,在十年大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在市内中心区域全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终极目标。
    本人认为,这一禁摩计划是切实可行的,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符合汕头市提出的10年大发展的奋斗目标。如果说汕头在十年大发展之后,我们仍然不能够在汕头市区内彻底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话,那么,我看这种大发展并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大发展或者说这种大发展将会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大发展!
    2、目前汕头市区内尚有不少摩托车专卖店,这与汕头市政府实施的禁摩计划不符。
    3、应当合理、有计划地拓宽城市道路,优先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汕头市应当借鉴境外或外地城市(如香港、广州、深圳、厦门等)的一些较为成功经验与做法,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筹措专项资金大力改善城市道路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
    4、进一步改进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城市路标与城市路牌设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我市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市区有不少地方的路标或路牌缺失或者存在不明显的情况或者虽有路标、路牌,但由于路标的牌子太小或字体太小(金凤路与潮汕路口),不清晰,以至于造成过往行人或外地过往车辆迷失方向。
    5、努力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服务质量,科学设计公共交通的线路和停站,增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便度与舒适度,吸引更多的市民放弃私人车辆特别是摩托车而改乘公共交通工具。
    6、尽量减少红灯亮时禁止右拐的设置,以便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无阻。
    我市目前还设有不少红灯亮时禁止右拐的设置,并且在上述位置一般均相应地设有电子摄像装置(据公安部交管局今天(2008年12月25日)上午表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据介绍,“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等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都有重大调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近年来,各地已经普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但是由于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新规定中对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因此,根据即将生效实施的上述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建议,我市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电子眼装置也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款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例如,在金沙路与衡山路的交叉路口的红灯亮时禁止右拐的设置即可以考虑予以取消,因为该路段较为宽敞,当红灯亮时禁止右拐弯没有什么太大的必要等。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道路通行的条件,为配合实现汕头市制定的10年大发展的奋斗目标,因此,建议我市应当尽力减少红灯亮时禁止右拐的设置,以便保证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的行车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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