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发布时间:2014-07-17 17:45:04
本所于2013年8月5日发布了(2013)粤丰律文字第6号《关于事务所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归属的规定》,由于这一年多来人员变动较大,加之业务发展较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现将新的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013)粤丰律文字第6号规定作废。
特此通知。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